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摘要栏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制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转: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转: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转:调整某年某月某号凭证"字样。
第二十九条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始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填制单位公章,由经办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领导酌情审批,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十条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启用订本式帐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总帐和明细帐待年度终了决算结束后一次打印。
第三十一条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日清月结;
(二)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每月一次;
(三)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年末进行一次;
(四)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个人核对等,半年一次。
第三十二条按照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一)会计报表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二)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三)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四)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五)按照规定的期限编制财务报告。
第五章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会计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二)省教育厅、州教育局、州财政局等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四)学校的预算、事业发展计划等。
第三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三十五条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领导或上级主管单位反映。
第三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三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责任。
(六)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处理。
(七)对学校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事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条按照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的,应当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出具不当的审计、评估报告。
第六章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权限;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等。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内部牵制制度。包括:报账员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稽核制度。包括:稽核工作的岗位设置;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等。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包括:季度、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第四十六条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产清查的范围:材料、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
(二)财产清查的组织:计财处牵头,教务处、后勤处、纪检监察(审计)、图书馆、各分院等业务主管部门参与。
(三)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以每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学校相关部门对财产进行清点后向计财处报送清查基础报表;计财处负责向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书面询证。
(四)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计财处按照相关规定能够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书面请示学校领导或主管部门后根据批示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本规范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